在出版物进口领域,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的进口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根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对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在境外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在境内销售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然后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方式在内地发行。
在出版领域,中国鼓励境外出版单位同国内的出版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如图书版权买卖,图书的单项合作出版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境内科技类期刊出版单位可以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版权项目合作。但目前在出版方面,我国还不能允许外商投资出版领域,即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或参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